(2017)川0722执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正树申请执行季开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树,季开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1287号申请执行人:李正树,男,194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东塔镇。被执行人:季开德,男,195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富顺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川0722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李正树与季开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季开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季开德的银行存款26625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代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