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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何洪源犯盗窃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洪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329号移送执行部门:登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何洪源,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关于被告人何洪源犯盗窃罪作出的(2016)豫0185刑初51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何洪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金30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何洪源的银行存款、房产信息、车辆信息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何洪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5刑初512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何洪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马 娟审判员 吕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朵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