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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唐礼华、江西八景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礼华,江西八景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1146号申请执行人唐礼x,男,汉族,住丰城市,被执行人江西八景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八景镇。法定代表人任江平,职务: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唐礼x与被执行人江西八景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8566元,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4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