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吴良华、王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良华,王剑,钟君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2159号申请执行人吴良华,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住庆元县。被执行人王剑,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钟君霞,女,1979年12月22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申请执行人吴良华与被执行人王剑、钟君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3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良华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院经穷尽执行措施,截止2017年8月26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人民币3300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思允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