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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259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营信用社申请执行朱长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营信用社,朱长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59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营信用社,住所地:滑县赵营乡赵营村。负责人:张国战,职务:主任。被执行人朱长起,男,1961年11月24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49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朱长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长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长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49641242002245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换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