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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异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黄建雄银行卡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黄建雄,周晓兰,黄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异57号案外人:张涵,男,1993年1月29日生,汉族,干部,住袁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袁山中路386号,组织机构代码:49200066-3。法定代表人:王磊,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建雄,男,1984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周晓兰,女,1991年7月6日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黄晓军,男,1985年12月12日生,宜春市袁州区。在本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与被执行人黄建雄、周晓兰、黄晓军银行卡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涵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涵称:不购买网上拍得的赣C×××××号一汽欧朗2012三厢1.5L自动豪华型小汽车,并退还拍卖保证金2000元,原因为该小汽车标的物于2013年9月24日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该车前保险杠、水箱等更换过,但维修的情况未在网上的标的物介绍,车辆明细表,评估正文上公示告知。故不再购买在网上拍得该小汽车标的物,并退还保证金2000元。本院依法查明张涵述称属实,案外人张涵在网上拍得的赣C×××××号一汽欧朗2012三厢1.5L自动豪华型小汽车发生过事故且维修过未在网上的标的物介绍,车辆明细表,评估正文上示明告知。本院认为,在拍卖活动中,告知竞买人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是拍卖人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案外人张涵购买在网上拍得的赣C×××××号一汽欧朗2012三厢1.5L自动豪华型小汽车的行为,并退还其拍卖保证金2000元。审 判 长  揭春龙审 判 员  王建华代理审判员  吴志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佳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