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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民初3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1、刘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1,刘某2,马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3638号原告:李某,男,1993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明晖,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1,女,1991年4月4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刘某2,男,1970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马某,女,1967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1、刘某2、马某为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双方当事人已经私下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担。审判员  谷万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中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