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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8执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千阳县东凌建筑有限公司与罗成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千阳县东凌建筑有限公司,罗成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千阳县东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东大街49号;法定代表人成金贵,董事长。被执行人罗成新,男,汉族,居民。千阳县东凌建筑有限公司与罗成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陕03民终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罗成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申请人千阳县东凌建筑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合计3108480元(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并支付申请人从2016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44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利率计算)同时由罗成新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5000元。2016年8月31日权利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罗成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负担执行费33830元。经本院依法调查查明:1、被执行人罗成新在金融机构无存款;2、被执行人罗成新在房管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罗成新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罗成新目前债台高筑,官司缠身,经营陷入危机,我院已经根据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协商的意见,将被执行人在千阳县城关镇新兴村应得的“新兴家园”工程款(尚有32套商品房未出售)予以扣留并提取。这些商品房要出售并变现还需要很长时间。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其也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陕03民终9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罗成新给付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张维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永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