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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3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与尹延娟、王胜江、李学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尹延娟,王胜江,李学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308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18号。负责人:王春江,行长。被告:尹延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王胜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李学艳,现住长春净月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与被告尹延娟、王胜江、李学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尔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岳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