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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3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潘和平、会昌县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和平,会昌县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鑫山建设有限公司,袁永林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3民初1154号原告:潘和平,男,1978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金山,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会昌县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会昌县燕子窝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许天寿生,董事长。被告:江西鑫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遂川县泉江镇工农兵大道35号。法定代表人:陈书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华,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永林,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柯,江西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和平与被告会昌县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江西鑫山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袁永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07月25日立案。2017年08月18日本院通知原告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收到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才泉人民陪审员  吴均彬人民陪审员  肖 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欧阳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