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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执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毛新元、傅徐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新元,傅徐龙,简禾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60号之一申请人毛新元,女,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傅徐龙,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新余市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简禾云,女,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新余市人,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毛新元与被告傅徐龙、简禾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傅徐龙、简禾云已履行1.5万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傅徐龙、简禾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