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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4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孙立新与宁夏长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新,宁夏长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4691号原告:孙立新,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辉,女,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系原告孙立新之妻。被告:宁夏长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王涛。原告孙立新与被告宁夏长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孙立新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意见为由撤回对宁夏长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立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孙立新负担。审判员  朱彦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一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