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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6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万永新与孙令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永新,孙令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民初6694号原告:万永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奎被告:孙令令,。原告万永新与被告孙令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永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令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永新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付清货款13730元;事实和理由:孙令令的丈夫董道平自2016年起多次在原告处购买农作物种子,欠款13730元,并出具三张欠条,证明被告欠款13730元的事实。被告孙令令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举证和认证。对原告提交的欠条三份,本院予以认定。通过庭审及经本院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6年12月27日、2017年3月19日、2017年3月20日孙令令的丈夫董道平出具三张欠条,证明欠款13730元至今未付。后董道平去世,经万永新多次索要,该款一直未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董道平欠货款1373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孙令令作为其妻,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付款义务,故万永新要求孙令令偿还1373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令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万永新13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1.5元,由被告孙令令负担。因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令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付给原告万永新7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强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