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广富与被告吴守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富,吴守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928民初1063号原告:李广富,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被告:吴守平,男,1983年6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缺席)原告李广富诉被告吴守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广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守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广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守平支付所欠原告劳务工资34000.00元及逾期利息199.4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吴守平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李广富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守平支付所欠原告劳务工资34000.00元,并按照农商银行贷款利率承担自2015年2月19日至给付之日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吴守平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4日,被告吴守平因无力支付原告34000.00元劳务工资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2015年2月18日前付清,如逾期按照相关规定最高利率支付利息。约定期限届满后,被告仍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推脱,故提起诉讼。被告吴守平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吴守平雇请原告李广富为其承包的外墙保温工程提供劳务,结算劳务工资后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李广富在西安三星工地做保温工人的工资,工资款叁万肆仟园整,在2015年2月18号之内还清,若不还清就按国家高利算。如果还不起,已家里房产土地拍卖还给李广富.吴守平.身份证号:612429198306071917.2014年11月14日”。约定期限届满后至今,被告未支付所欠原告劳务工资。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有相互印证的被告出具的欠条、出庭证人牛天民、屈先军证言在案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吴守平雇请原告李广富为其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劳务工资。本案中,被告吴守平因拖欠原告李广富劳务工资向原告出具欠条并约定给付期限,但逾期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所欠劳务工资34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按照农商银行贷款利率承担自2015年2月19日至给付之日利息,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守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广富所欠劳务工资34000.00元。驳回原告李广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被告吴守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爱辉人民陪审员 赵天存人民陪审员 胡昌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潇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