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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4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燕珠、赏方铭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燕珠,赏方铭,刘士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4财保41号申请人:陈燕珠,女,汉族,1964年11月1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被申请人:赏方铭,男,汉族,1969年12月21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被申请人:刘士芬,女,汉族,1968年9月22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申请人陈燕珠与被申请人赏方铭、刘士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燕珠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通过网络执行系统查询被申请人价值22万元的财产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燕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通过网络执行系统查询被申请人赏方铭、刘士芬价值22万元的财产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申请费暂收人民币500元,暂由申请人陈燕珠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庭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