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中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浙江中水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九江市嘉盛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中水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九江市嘉盛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九江市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嘉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黄显平,张永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中执字第255号申请人浙江中水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富春江镇黄坡岭35号。法定代表人张永茂,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九江市嘉盛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庐山区新港镇沿江工业基地99号。法定代表人黄显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九江市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长江大道(开发区公安局旁)。法定代表人黄显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九江嘉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长江大道中段新贵府邸A589。法定代表人黄显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显平,男,汉族,1962年10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张永珍,女,汉族,1965年7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水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江市嘉盛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九江市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嘉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黄显平和张永珍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15)九中执字第255、256、258、259号、(2016)赣04执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九江市嘉盛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财产共计作价82408547.93元抵偿申请执行人债务。另申请执行人在办理资产过户的过程中为被执行人嘉盛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垫付代缴4480820.74元,该笔费用应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案件中继续执行。现裁定抵偿价款共计82408547.93元尚不能完全抵偿该系列案件的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提交了书面申请终结(2015)九中执字第2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相关法律条件,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九中执字第255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江审判员 李 庐审判员 易仁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其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