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9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杨东与赵振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赵振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9789号原告:杨东,男,1983年2月1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赵振琴,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杨东与被告赵振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杨东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杨东负担。审判员 赵晓颖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聪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