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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文东、青岛沃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东,青岛沃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王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965号申请执行人李文东,男,汉族,现住山东省平度市,现住青岛市市南区。委托代理人王振伟,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伯锋,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沃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王灿林,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灿林,男,汉族,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李文东与被执行人青岛沃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王灿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1日审结。该案(2017)鲁0213民初1067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灿林主动向申请人支付案款人民币18500元,申请人申请本执结,其他权利自愿放弃。执行费178元由被执行人王灿林承担。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213民初10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曲峻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