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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3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马建民、唐玉芝等与隆化县荒地乡人民政府物权保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建民,唐玉芝,马建业,任桂芳,马建国,马丽艳,马丽芹,隆化县荒地乡人民政府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34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建民,男,1961年5月6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隆化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玉芝,女,1959年1月3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隆化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建业,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隆化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桂芳,女,1962年8月14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隆化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建国,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隆化县。再审申请人(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丽艳,女,1964年5月16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隆化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丽芹,女,1970年11月11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隆化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隆化县荒地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隆化县荒地乡东村。法定代表人:贾振庚,乡长。再审申请人马建民、唐玉芝、马建业、任桂芳、马建国、马丽艳、马丽芹因与被申请人隆化县荒地乡人民政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民终409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马建民、唐玉芝、马建业、任桂芳、马建国、马丽艳、马丽芹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的父亲(已去世)在承德市××荒地乡××组有承包地一块,由再审申请人耕种,是合法的承包经营人,一、二审法院因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认定该土地与案外人马贵普有争议,显系认定事实不清。2.本案的案由应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而不应为物权保护纠纷,应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请求:1.撤销(2016)冀08民终4094号民事裁定,依法判决;2.由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的补偿款系隆化县国省干线公路韩七线改扩建工程对被征占土地依法进行的补偿,但由于再审申请人诉争的被征占土地与案外人马贵普存在权属争议,因此,本案应先解决权属争议问题,但该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再审申请人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故一、二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马建民、唐玉芝、马建业、任桂芳、马建国、马丽艳、马丽芹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建民、唐玉芝、马建业、任桂芳、马建国、马丽艳、马丽芹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建岳审判员  郭雪华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寇兴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