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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雍成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猛、温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雍成意,梁猛,温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皖1822执1141号申请执行人雍成意,男,1985年1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梁猛,男,1982年12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温志刚,男,1978年12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雍成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猛、温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猛、温志刚的银行存款10719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