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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2民初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光明与被告齐洪生、姚翠红、崔建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明,齐洪生,姚翠红,崔建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402民初2210号原告李光明。委托代理人周振华、刘珊冰,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洪生。被告姚翠红。被告崔建营。原告李光明与被告齐洪生、姚翠红、崔建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审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卫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光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振华、刘珊冰、被告齐洪生、崔建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翠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光明诉称,被告齐洪生、姚翠红系夫妻关系,因急需资金于2015年5月5日向我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为我出具了借条。被告崔建营为二被告借款承担连带担保并签了字。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如逾期按每日百分之五承担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向三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齐洪生、姚翠红辩称,我们夫妻欠原告40,000元事实存在,但因现经济困难,无经济能力故至今未偿还。被告崔建营辩称,被告齐洪生、姚翠红向原告借款40,000元属实。我为二被告提供连带担保,现二被告经济困难,请求原告等二被告资金补偿给付后,有能力偿还原告,我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齐洪生、姚翠红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5日,被告齐洪生、姚翠红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李光明借款40,000元,约定三个月内偿还;如逾期按每日百分之五承担违约金。被告崔建营为二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和收条及担保凭据。到期后,被告齐洪生、姚翠红所欠借款4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以无款为由拖欠至今未给付。担保人崔建营也未承担担保责任偿还此借款。上述事实,原、被告人陈述、借款、收据及担保凭据等证据材料载卷,经本院审查该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密切关联,足以证明被告人欠款事实存在,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齐洪生、姚翠红、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齐洪生、姚翠红欠原告李光明40,000元事实存在。原告要求被告齐洪生、姚翠红给付借款请求应予支持。庭审中,被告崔建营愿为二被告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准予,原、被告双方约定违约金,其约定标准过高,应予调整。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给付,三被告无异议,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齐洪生、姚翠红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光明借款4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5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直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崔建营对被告齐洪生、姚翠红借款4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