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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汪家荣、刘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家荣,刘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665号申请执行人:汪家荣,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被执行人:刘毅,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本院在执行(2017)浙0282民初360号汪家荣与刘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刘毅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刘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尚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8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申请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房赤敏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明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