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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刑终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余俊明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俊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终713号原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俊明,男,1972年6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平江县。因盗窃,于2013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因患有疾病于2015年11月16日被监视居住。因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规定,于2017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俊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6)湘0102刑初30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余俊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责令被告人余俊明退赔人民币3200.70元,发还被害人。原审被告人余俊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俊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余俊明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俊明撤回上诉。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2刑初30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征审判员 苏诞阳审判员 蒋家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海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