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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开玉与苏州市通洋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开玉,苏州市通洋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1005号原告:张开玉。被告:苏州市通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狮山路18号华福大厦15楼A-1座。法定代表人:贾启元,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开玉诉被告苏州市通洋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2017年7月13日,张开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开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张开玉���担。审 判 长  张伟明人民陪审员  韩国英人民陪审员  季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鲁松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