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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徐旭儿、金德炯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旭儿,金德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793号申请执行人:徐旭儿,女,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金德炯,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特1403号徐旭儿与金德炯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扣划到被执行人金德炯房屋拆迁款,经本院分配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徐旭儿已受偿5836元,尚有14164元未受偿。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