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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5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萸与张国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萸,张国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5592号原告张萸,女,1990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滑县。委托代理人王宝正,滑县中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国闯,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滑县。原告张萸与被告张国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萸的委托代理人王宝正,被告张国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萸诉称2015年12月,被告以做生意为名向原告借款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元;本案的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国闯辩称:借款是被告从原告的母亲处借的,而且是原告租用被告的耕地一直使用,并没有给过被告钱。2009年,原告方买了吊车,一直雇佣被告当司机也没有给过被告工资,2016年,被告给原告方用手机转账2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张萸又名张玉。2015年06月11日,被告张国闯向原告张萸借款6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张玉人民币陆仟元正(6000元),借款人:张国闯,2015年12月7日。”2016年,被告通过手机转账给原告的母亲2000元用以偿还原告借款,下余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张国闯未予以偿还。以上事实,由原告张萸提交的借据一份以及原、被告的部分庭审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国闯向原告借款6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据予以证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其应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被告偿还原告的2000元应予以扣除,故原告张萸主张被告张国闯归还借款6000元的请求,其中4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国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萸借款4000元;二、驳回原告张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萸负担10元,被告张国闯负担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