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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6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微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马树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微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马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826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微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0432913-7。法��代表人王兴平,局长。住所地,微山县夏镇新河街44号委托代理人XX、田灿,微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马树杰,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申请执行人微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微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微卫医罚字【2016】006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微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了微卫医罚字【2016】006号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给被执行人马树杰。被执行人马树杰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微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微卫医罚字【2016】006号行政处罚决定,其行政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微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微卫医罚字【2016】00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哲审 判 员  吴长礼人民陪审员  王延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卜其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