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4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曾安成、姚国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安成,姚国兴,杨保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4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安x,男,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姚国x,男,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杨保x,女,汉族,住高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安x与被执行人姚国x、杨保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高民一初字第203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姚国兴、杨保容于2017年7月28日与被执行人曾安成达成和解同意支付27747元,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该案就此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一初字第2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冬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