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成文祥、钟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文祥,钟旼,周应龙,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564号申请执行人成文x,男,汉族,1975年7月23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钟x,男,汉族,1981年10月19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周应x,男,汉族,1964年9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路1111号水榭花都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63355272A。法定代表人周应龙,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成文祥与被执行人钟旼、周应龙、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1349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该案就此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13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冬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