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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执5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丽水市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英得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丽水市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英得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5179号申请执行人丽水市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丽青路129号,组织机构代码:14841165-8。法定代表人麻爱丽。被执行人浙江英得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祥龙街99号(丽景民族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08056489-2。法定代表人邹永祥。申请执行人丽水市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英得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5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无相关登记信息;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丽景民族工业园东九路西侧南八路北侧的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11月23日)。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故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经穷尽执行措施,截止2017年8月27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人民币5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思允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