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冯万荣与刘登银、刘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万荣,刘登银,刘芳,刘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381民初442号原告:冯万荣,男,1967年11月生于永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永宁县。被告:刘登银,男,1969年12月生于中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刘芳,女,1993年4月生于中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中宁县。被告:刘婷,女,1993年5月生于中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原告冯万荣与被告刘登银、刘芳、刘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万荣、被告刘登银、刘芳、刘婷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1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冯万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返还借款3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刘登银原系亲家关系,刘芳系刘登银侄女,刘婷系刘登银女儿。2015年9月底,被告刘登银以给儿子装修房子为由向我借钱,我通过银行向他转账1万元。2015年12月底,被告刘登银又以儿子结婚为由向我借款,他女儿刘婷提供了刘芳的卡号,我到银行向刘芳的银行卡内转款2万元。2016年7月,原告儿子与刘婷离婚,我多次索要借款,被告刘登银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告出示的证据有:中国农业银行现金存款单1张,证实2015年12月31日,原告向户名为刘芳,卡号为×××的银行卡打款2万元。被告刘登银辩称,我从没向原告借过钱,原告第1次给我打款1万元我收到了,但那是他给我还的钱,第2次给刘芳打的2万元我不知情。被告刘芳辩称,我确实收到过2万元。是刘婷先问我要的卡号,过了几天我把2万元取出来给了刘婷,我也不知道是谁打的钱。对2015年9月的1万元不知情。被告刘婷辩称,是我将刘芳的卡号提供给冯万荣,刘芳随后将2万元给我了。但该笔钱是原告给我卖了我和我前夫房子的钱,属于我本人的,不是借款。对2015年9月的1万元不知情。三被告均没有出示证据。经庭审质证,三被告对原告出示的银行现金存款单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出示的银行存款单真实客观,与本案有关联性,被告无异议,确认为有效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刘婷系被告刘登银女儿,原系原告冯万荣儿媳,被告刘芳系被告刘登银侄女。2012年10月,原告冯万荣之子与刘婷结婚。2015年9月,被告刘登银向原告冯万荣借款1万元,冯万荣通过银行转账给刘登银。2015年12月31日,被告刘婷提供被告刘芳的卡号给冯万荣,冯万荣向户名为刘芳,卡号为×××的农行卡存款2万元。2016年8月,原告之子与刘婷离婚。原告向被告刘登银催要借款未果。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需以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为依据,原告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冯万荣诉称2015年9月底被告刘登银向其借款1万元,被告刘登银承认收到原告1万元,辩称该笔钱为还款,但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实该笔钱为原告的还款,故该1万元借款,予以认定,被告刘登银应当返还,被告刘芳、刘婷无返还责任。原告诉称2015年12月底被告刘登银向其借款2万元,并提供打款凭证,被告刘登银予以否认,被告刘芳、刘婷亦不能佐证,原告又不能提供有效的借款合同和借据,仅以此为依据,欲证明与被告刘登银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无法提供更有说服力的其他证据予以印证,难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因此,原告要求各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的诉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登银返还原告冯万荣借款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冯万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冯万荣负担360元,被告刘登银负担1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X审 判 员 何建平代理审判员 柳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瑜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