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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靖秀与陈金鼎、谭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靖秀,陈金鼎,谭磊,房爱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71号原告:李靖秀,女,194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倩(原告李靖秀女儿),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安阳钢铁公司职工,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有,河南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鼎,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磊,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房爱芳(被告谭磊妻子),女,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阳市文峰区,系被告谭磊妻子。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靖秀与被告陈金鼎、谭磊、房爱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李靖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靖秀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孙莉莉审 判 员  祝 昉审 判 员  李 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