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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执8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宫子臣、高清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子臣,高清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5执8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宫子臣,男,汉族,农民,住冠县。被执行人高清镇,男,汉族,农民,冠县兰沃乡张保管村人,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5刑初2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0638.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5545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5刑初2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勋审判员  邢光庆审判员  张洪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