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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执字第3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米宝龙与冯占海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宝龙,冯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执字第324-3号申请执行人:米宝龙,男,回族,1981年4月12日出生,住隆德县。被执行人:冯占海,男,回族,1955年4月12日出生,住隆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米宝龙与被执行人冯占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隆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财产损失8476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19元、鉴定费12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拘留15日,之后其履行25100.00元。2017年6月20日划拨了被执行人危房改造款等款项27000元,尚余32666元未能执行。现经穷尽各种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再没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凯审判员  张列华审判员  温振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冠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