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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304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周义圣、沈秋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义圣,沈秋阳,翁晨璟,翁庆娅,陈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304财保55号申请人:周义圣,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欣,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磊,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沈秋阳,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申请人:翁晨璟,女,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申请人:翁庆娅,女,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申请人:陈珂,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申请人周义圣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沈秋阳等价值人民币1922000元的房产(已提供财产线索)。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义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沈秋阳名下坐落于蚌埠市蚌山区胜利中路63号商之都A栋1单元10层11号房屋;二、查封被申请人翁晨璟名下坐落于蚌埠市禹会区银河中心二栋1单元18层16号房屋。(上述财产查封金额以人民币1922000元为限)。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周义圣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