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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民初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倾某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倾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914号原告:倾某某,男,汉族,1979年4月27日生。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75年6月03日生。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受理了原告倾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本院定于2017年8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原告倾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60元,因撤诉减半交纳480元,由原告倾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