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巧梅与宁夏伊雪面粉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巧梅,宁夏伊雪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351号申请执行人李巧梅,女,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永宁县。被执行人宁夏伊雪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马学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巧梅与被执行人宁夏伊雪面粉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标的12646.5元、补缴保险,执行费9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伊雪面粉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另案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宁夏伊雪面粉有限公司所有的宁A638**号、宁AAL9**号、宁ACH9**号、宁AJK8**号的车辆户籍,该四辆车无法找到暂时无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宁 波代理审判员 谢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郝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