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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6执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韦志强、韦有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志强,韦有参,韦绍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6执1205号申请执行人韦志强,男,1964年9月8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环境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有参,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韦绍依,男,1989年9月3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本院于2017年3月28立案执行韦志强申请执行韦有参、韦少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7)桂1226执1205号,根据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226民初285号民事调解书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11500元,诉讼费50元,承担执行费7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的查询,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1226执12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德优审判员  覃志甫审判员  何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玉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