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恢3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兰波与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波,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恢3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兰波,男,汉族,浙江温州人。被执行人李斌,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兰波与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25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李斌于2016年1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兰波借款60万元及利息13300元。案件受理费4900元,执行费8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秦民初字第02596号民事调解书,(2017)陕0402执恢36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海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