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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4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松原银建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冯大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建银房地产有限公司,冯大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4231号原告:松原建银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松原市。法定代表人:安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志富,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大爽,男,1990年10月17日生,住松原市。本院在审理松原建银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冯大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原建银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建银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志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红格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