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红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红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628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刘策,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省红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周玉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红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民初字6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0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0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红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双方正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中。鉴于履行期间较长,依据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2018】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同时,对该种情形终结执行的案件在报结时可以不作必须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民初字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如一方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晶审判员 田松代理审判员聂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晓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