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23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陈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3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边松风,西安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少龙。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本息共计96888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划陈少龙银行存款99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彭 莉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