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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2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民权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赵家社、赵远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权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赵家社,赵远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2859号原告:民权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表人:李敏,任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醒,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家社,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赵远征,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赵家社、赵远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民权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权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2元,由原告民权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负担。审判员  王广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