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艳新、李运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新,李运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杨艳新,女,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被执行人:李运俭,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本院在恢复执行杨艳新与李运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的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单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2民初6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