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胡某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杨某寻衅滋事罪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03刑初255号公诉机关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县看守所。辩护人肖何,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11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县看守所。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刑诉[2017]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兴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吴月英、邓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肖何、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320国道莲株高速项目施工便道上行驶,因轮胎打滑被磨损,与该项目施工人员发生口角后纠集杨某、何某(另案处理)、罗某(未到案)等人到场。双方再次发生口角,被告人胡某等人对项目施工人员熊某、唐某进行殴打。之后,被告人胡某、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害人熊某、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2016年3月,被告人胡某与陈某某在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废弃的片石厂、乃仙山庄、居民家等地,采取用麻将“搬砣子”的方法开设赌场,之后又与周某、袁某某1、袁某某2、“飞伢子”等人合伙开设。白关镇居民及外来人员在该赌场参与聚众赌博,少则十多人,多则数十人。至2016年6月,被告人胡某伙同陈某某、周某等人开设赌场约80场次,被告人胡某获利4万余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该院据此认为,被告人胡某、杨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胡某、杨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胡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杨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寻衅滋事犯罪系事出有因,对方存在一定过错,此次犯罪未造成大的伤害;被告人胡某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寻衅滋事犯罪2016年10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320国道莲株高速项目施工便道上行驶,因轮胎打滑被磨损,先与该项目施工人员陈定峰发生口角后。随后被告人胡某便纠集杨某、何某(另案处理)、罗某(未到案)等人到现场,再次与项目施工人员发生口角。被告人胡某即抓住项目施工人员熊某的衣领,对其进行殴打;被告人杨某等人见状也对熊某进行殴打。因见项目部工作人员唐某在摄像,又对唐某进行殴打,逼迫其删除所拍视频。之后,被告人胡某、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株洲市枫溪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熊某、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受害人熊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20日下午3点左右,他因工作上的事给陈某某打电话,得知陈某某在320国道白关村施工现场与人发生口角,对方已打电话找人到现场。他就赶到现场,看到一名穿红衬衣的男子抓住陈某某的衣服。他想上前分开二人,旁边一个男子用手打他头部。后来那个穿红衣服的人放开陈某某,抓住他的衣服和手,然后和其他人一起打了他。后来他听说唐某因为摄像也被那些人打了;2.受害人唐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20日下午,陈某某打电话给项目的粟部长,说有人在320国道白关村工地上阻工。他就和粟部长一起到了现场。发现是一台宝马的车主说路太烂,把车胎弄坏了。他就说如果是道路损坏车胎,属于项目的责任项目会赔偿。不久,来了一台奥迪,车上下来4、5个年轻人,准备找陈某某的麻烦。他就站在边上用手机摄像。宝马车主和那4、5个年轻人与项目上的发生冲突,场面比较混乱。有人发现他在摄像,几个人冲过来要他删除视频,他不同意,对方就打他,逼迫他删除了视频;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20日下午,他在320国道白关村施工现场,路面刚铺上碎石,准备用挖机把路面压平,一台宝马在未施工完毕、未指示可以通行的情况下把车开上去了。司机下车说车胎被磨坏了,要赔偿。他们就争吵了几句。宝马司机打电话叫人到现场,他也打电话给协调部反映情况。几分钟后,来了一台奥迪,车上下了4、5个人,和宝马车司机交谈了几句就朝他走来。有两个人推了他。项目上的唐某和熊某也到了现场,熊某在和对方交谈时,对方突然动手,宝马车司机抓住熊某的衣服,用拳头打熊某。其余几个人也围着熊某打。唐某用手机拍摄,被对方的人看见了,那些人又打唐某,逼唐某删除了视频;4.证人粟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20日下午,他接了陈某某的电话后和唐某一起赶至320国道白关村项目,发现是一个宝马车司机说道路太烂弄坏了他的车胎,要项目赔钱。后来又来了一台白色奥迪车,下来几年轻人,准备找陈某某麻烦。那些人打了熊某,因为唐某摄像,他们又打了唐某;5.同案人员何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下旬的一天,罗伢子喊他上了杨某的车,到了320国道。胡某过来和杨某讲自己的车在320国道上刮伤了要找项目部修车。不久一个戴眼镜的人过来与胡某争执了几句,他们就站在边上骂项目部的人。胡某与戴眼镜的人发生冲突,他们就围上去,杨某等人就打那个戴眼镜的人。后来杨某发现有一个人摄像,他、杨某、罗伢子等人又去打那个摄像的,要对方删除了视频;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何某辨认参与打人的其他人的情况;陈某某、唐某辨认何某、胡某、杨某的情况;被告人胡某辨认陈某某、熊某、唐某的情况;被告人杨某辨认陈某某的情况;7.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到案情况及本案侦破情况;8.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熊某、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9.被告人胡某、杨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基本相符。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均能相互印证,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已形成证据链,本院予以确认。二、开设赌场罪2016年3月,被告人胡某与陈某某在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废弃的片石厂、乃仙山庄、居民家等地,采取用麻将“搬砣子”的方法开设赌场。2016年4月,被告人胡某、陈某某又与周某、袁某某1、袁某某2、“飞伢子”等人合伙开设。赌场抽水比例为庄家抽5%的盈利水,闲家抽10%的“瘪十水”,同时雇佣一些人负责望风、洗牌,工资约200元-300元/天。白关镇居民及外来人员在该赌场参与聚众赌博,少则十多人,多则数十人,赌注大小不限,以一万元封顶,每场抽水盈利省则千元,多则数万元,每个月开设二十多场。抽取渔利在发放工资和扣除其他费用后,余额由所有股东分红。赌场一直开设至2016年6月,被告人胡某获利4万余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退缴赃款人民币4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初他和胡某一起开了“扳坨子”的场子,一个月以后就没有搞了,他大概开了二十多场。到了5月,周某等人也开了一个场子,他就和胡某一起参股了,股东是八个人。大概开了四十多场。抽水的钱他和周某会偷偷留一些钱两人分,其余的钱再和其他股东平分;2.证人袁某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底,周某喊他一起开赌场,股东还有陈某某、胡某等,一共八人。赌场靠抽水赢利,庄家抽5%的盈利水,闲家抓“瘪十”(两张牌加起来是十点)抽10%。赌场开了两个多月;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初他去胡某、陈某某开的赌场玩过几次,发现开赌博场子能赚钱。他就喊了袁某某1、袁某某3等五人,六个人一起开了一个赌博场子。陈某某、胡某也来玩,而且要求加入,他们六个人同意后,陈某某和胡某也入股了。股东就变成八个人。场子开到6月就没搞了,抽水的钱他和陈某某会偷偷留一些钱两人分,其余的钱再和其他股东平分;4.证人聂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们在2016年3月份左右在胡某、陈某某开的赌场里参与赌博的情况,赌场靠抽水赢利,庄家抽5%的盈利水,闲家抽10%的“瘪十”水;5.照片,证明袁某某1、陈某某、周某等人对开设赌场地点的指认情况;6.证人胡林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他经过陈某某同意后在陈某某、胡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做事,他主要是站在离赌场不远的地方观察周围环境,一旦有异常情况就提醒他们躲避;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底、3月初胡某告诉他自己开了一个赌博场子,喊他望风,赌场一个月开二十多场,总共搞了二个月。赌场靠抽水赢利,庄家抽5%的盈利水,闲家抽10%的“瘪十”水;8.证人袁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初至5月底,他参与开设赌场四十来次,赌场老板有胡某、陈某某、周某等人。赌场靠抽水赢利,庄家抽5%的盈利水,闲家抽10%的“瘪十”水;9.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在陈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里望风,赌场一个月开二十多场,他知道的赌场老板是陈某某和胡某,其他人他不认识;10.证人袁某某3的证言,证明他2016年和陈某某、胡某、周某等人一起开设赌场,一共八个股东,赌场靠抽水赢利,庄家抽5%的盈利水,闲家抽10%的“瘪十”水;1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胡某辨认胡林、张某某、陈某某、周某、袁某某3;杨某辨认张某某、胡林、周某、陈某某等人的情况;12.被告人胡某、杨某的供述与上述事实基本相符。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证据之间均能相互印证,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已形成证据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杨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杨某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胡某、杨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肖何提出被告人胡某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胡某、杨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胡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杨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三、对被告人胡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兴华人民陪审员 邓 斌人民陪审员 吴月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齐玲俐附:判决书引用的法条全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