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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30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方飞云、邓泽明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飞云,邓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30执163号申请执行人方飞云,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昌县。被执行人邓泽明,男,1970年9月5日生,汉族,住广昌县。方飞云与邓泽明劳动争议一案,广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广民初字第8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泽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方飞云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动报酬242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邓泽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邓泽明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本案目前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24250元,案件执行费263.75元未缴纳。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邓泽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方飞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邓泽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方飞云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小华审判员  胡才生审判员  孙智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