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民初3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昌有与大连金韩船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万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有,大连金韩船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万成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3047号原告王昌有,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住瓦房店市西杨乡车家村梁屯。委托代理人李德华,系辽宁李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穆宏,系辽宁李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金韩船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刘万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有诉被告大连金韩船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万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至今未能提供二被告自然情况的基本信息,也不能提供确切的被告送达地址,被告的诉讼主体不明确,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昌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范业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