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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3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余泽东与申清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泽东,申清珍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3910号原告:余泽东,男,生于1977年8月16日,汉族,住淅川县。被告:申清珍,女,生于1957年2月6日,住邓州市。原告余泽东诉被告申清珍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泽东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余泽东负担。审判员  赵玉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时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