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初3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余泽东与申清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泽东,申清珍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3910号原告:余泽东,男,生于1977年8月16日,汉族,住淅川县。被告:申清珍,女,生于1957年2月6日,住邓州市。原告余泽东诉被告申清珍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泽东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余泽东负担。审判员 赵玉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时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