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树和申请赵秀芝和李洪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树和,赵秀芝,李洪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刘树和,男,1954年11月25日生,汉族,干部,现住青冈县。被执行人赵秀芝,女,1953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被执行人李洪成,男,1967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树和与被执行人赵秀芝和李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法中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力审判员 李景军审判员 张 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