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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朱小明、江西力明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明,江西力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19号申请人朱小明,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江西力明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宜丰县新昌镇东大道19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474852519XA。本院在执行朱小明与江西力明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本院查明,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劳人仲案字(2016)19号调解协议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鑫 微信公众号“”